近日,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這是原《條例》實施20年后首次“升級”,進一步完善了地方黨委制度。地方黨委制度為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提供了堅強組織保證,完善這項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對于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意義重大。
為什么要修訂《條例》
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需要
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是我們黨執政治國的重要組織制度。其前身是1921年黨的一大確立的地方執行委員會,1927年修訂的黨章將執行委員會改為委員會,正式確立了地方黨委制度。1996年4月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領導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黨和國家事業不斷發展,原《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比如,對地方黨委的組織構成和成員配備未作明確規定,對全會決策監督事項與常委會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對黨建工作規定不夠突出,對議事決策規定不夠完善,對監督追責規定不夠全面,等等。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對完善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等明確要求抓緊修訂地方黨委工作條例。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辦公廳會同中組部等部門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中央黨校教授肖立輝說:“地方黨委強不強、領導作用發揮好不好,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省市縣三級地方黨委作為本地區的領導核心,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斗目標的實現上居于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對原《條例》進行修訂,有利于完善地方黨組織權力運行機制,為全面從嚴治黨營造良好的執政環境。”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落實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通過全面梳理地方黨委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吸收有效經驗,破除制度障礙,創新方式方法,確立了地方黨委開展工作的規則,提高地方黨委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新修訂的《條例》有何變化
五大創新內容,理順地方黨委機制,提高執政能力水平
經過修訂,《條例》內容由原來的7章40條調整為7章33條,新增了“組織和成員”一章,將原《條例》第5章“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壓縮為1條,并入“職責”這一章。新修訂的《條例》內容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新修訂的《條例》規定了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職責主要是協助書記抓黨建,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
“值得注意,這次修訂條例明確了專職副書記的職責。”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分析,“以前地方專職副書記分管太多,但同時常委又各管一個領域,實際上導致專職副書記處于被架空的尷尬境地。此次修訂彌補了這一問題,也規定了常委會要定期研究黨建,突出了地方黨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健全了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新修訂的《條例》強調了地方黨委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規定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明確了實施領導的7個方面內容;完善了地方黨委領導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機制;要求地方黨委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
——規范了地方黨委組織架構和成員配備。新修訂的《條例》對地方黨委組成和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及常委會委員配備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省級常委會委員配備名額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并對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情況作出了規定。
——強化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過去,對全會決策監督和常委會職責界限不夠明確,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定,從而造成全會作用弱化。“這次修訂對全會和常委會決策事項范圍作了細化,特別是明確了必須通過召開全會討論和決定的9項重大事項,并規定全會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專項工作報告。”肖立輝說,“這突出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職能,有利于優化黨內的權力結構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黨委運行機制。新修訂的《條例》在總結一些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書記專題會議”。專家表示,這一制度的創設在地方比較受歡迎,書記辦公會議取消后,各地對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醞釀環節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組”會議主要是醞釀干部問題,但還有很多其他議題缺乏有效醞釀機制,書記專題會議為此提供了平臺,這也是對民主集中制的貫徹。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還完善了地方黨委決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黨委決策咨詢機制,提高了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強調地方黨委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將有效防止書記“一言堂”現象。
新增“組織和成員”一章有何亮點
規范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及遞補、補選制度,創設辭職、自動終止制度
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組織和成員”作為第二章。據了解,本章雖然只有3條內容,但創新較多且對地方黨委工作制度具有重要影響。
原《條例》對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每次地方黨委換屆前,中央發布文件對省級黨委成員配備提出要求,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再對市、縣兩級黨委成員配備作出規定,每次換屆后配備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區配備也不相統一。另外,一些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結構也不夠合理,特別是基層黨員所占比例較少,存在整體功能不強等問題。這些都影響了地方黨委領導作用的有效發揮。
針對這一情況,新修訂的《條例》第七條明確了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配備要求和配備結構,并規定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等也應在此范圍之內。甄小英認為:“以前有的地方,人大、政協以及工青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并不在黨委委員隊伍里,現在統一納入進來,這有利于地方黨委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根據黨章規定,地方黨委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但在實踐中,由于候補委員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較頻繁,導致候補委員遞補完后仍有空缺,同時,其他地區交流到本地區擔任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或法檢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由于缺少補選機制進不了黨委委員隊伍。為此,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委員遞補、補選制度。
另一方面,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候補委員,但由于缺乏退出機制,其資格依然保留;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因缺乏自動終止程序,依然保留資格。對此,新修訂的《條例》創新的一大亮點就是創設了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免職和自動終止制度。
此外,本章內容還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作出了明確規范,明確了常委會委員配備的原則,規定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同時,明確了省市縣三級黨委常委會委員名額,并規定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中央或省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