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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網訊 干部能上能下是增強干部隊伍生機活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干部干事創業、擔當進取的重要保障。為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這一焦點問題,市委出臺了《宿遷市推進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對解決干部能下問題作出了制度規范,建立健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調整退出機制,推動優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為常態。
哪些干部要“下”呢?
政治表現不好的干部要“下”。
共5種“下”的情形,主要包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四個自信”不堅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缺乏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情況。
年度綜合考核結果較差的干部要“下”。
共3種“下”的情形,都是針對年度綜合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第四等次的情況。在全市年度綜合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第四等次的縣(區)、功能區和市級機關單位,經組織認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應予以調整。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較差的干部要“下”。
共3種“下”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連續兩年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
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根據年度綜合考核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等情況,對市管領導干部進行分類量化排名,連續兩年處于全市后2%的。
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要“下”。
共8種“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推進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以及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比如: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不力,導致本地本單位違規盲目舉債問題嚴重,或新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事件的。
比如:脫貧攻堅工作不力,縣(區)、市級機關單位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全市排名末位、且未完成年度減貧任務的。
比如:生態環境保護不力,導致本地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或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受到黨中央、國務院批評或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或連續兩年區域環境質量排名末位、且未完成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
比如:推進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重大項目不力,年度內多次被問責追責的。
……
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力的干部要“下”。
共5種“下”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政治建設、選人用人、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其他方面工作履責不力、問題突出等情形。
比如:抓政治建設不力,本地本單位忽視政治、淡化政治、削弱政治的現象比較突出的。
比如:黨委(黨組)領導和把關作用發揮不力,出現嚴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選人用人問題突出,不正之風嚴重,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或維護組織人事紀律不力,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紀用人問題的;管轄范圍內基層黨建方面出現嚴重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比如: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
干部“下”如何操作呢?
“下”的主要形式:
調整方式包括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等。
“下”的具體程序:
市級機關有關職能部門、各縣(區)對各自職能范圍內出現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市管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及時將具體情形、認定結果、相關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進行認真審核,研究提出調整建議報市委審批,按照干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
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調整,必須“經組織認定”,這體現了組織把關、審慎認定、對干部高度負責的精神。
“下”的后續管理:
“下”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簡單“一下了之”。辦法第13條要求,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對調整下來的干部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深入開展談心談話,給予關心幫助。加強跟蹤了解,支持和鼓勵他們放下包袱、奮發有為,在新的崗位上履職盡責,發揮應有作用。干部調整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有關規定程序提拔任職。
來源:宿遷網